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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案终审 判赔35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1日02:19  华龙网-重庆晚报

  法院认为,中山三院属于假药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齐二药”案终审 判赔350万

  患者正在接受治疗(资料图片)

  

“齐二药”案终审 判赔350万

  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资料图片)

  昨日,震惊全国的“齐二药”案民事索赔部分在广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法院认为,假药生产商“齐二药”应赔偿11名受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50万余元,而用药的中山三院和两家药品销售商则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悉,除了周某一家的获赔金额因一审时计算错误而改判外,其他各受害人的获赔金额均维持原判。

  案件 索赔总额2000万元

  据了解,2006年4月,中山三院发现多起疑因使用了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患者肾功能衰竭的事件,共有64名患者在中山三院注射过“亮菌甲素注射液”,其中13人死亡,多人重伤。

  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11名受害人(其中9人死亡)及家属将中山三院、药品销售商、药品生产商“齐二药”告上法院,索赔总额达2000万元;2007年8月,此案开庭。中山三院和药品销售商均辩称自己在销售、使用“亮菌甲素注射液”时没有过错;2008年6月26日,天河法院一审判决,“齐二药”赔偿11名受害人共计350多万元,而中山三院,药品销售商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蘅源公司”)和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医院 辩称非假药销售者

  中山三院和医保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中山三院表示,医院只是假药的“使用者”并非“销售者”,且中山三院是非营利性机构,再者,中山三院是全国第一家上报涉案药品有不良反应的医疗机构,法院不应把有重大立功且无法律过错的中山三院与齐二药等药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相提并论。

  销售商医保公司则认为,四被告不应连带赔偿,应按份赔偿。受害人死亡原因有自身疾病、假药和不当医疗三方面原因,医保公司应当且只能对假药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按照相应利润比例划分责任,按份额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 医院利用差价获利

  广州中院二审此案后认为,所谓销售就是卖出。中山三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时候,将假药卖给了患者,与患者之间形成了买卖关系,中山三院属于假药的销售者。另外,中山三院作为一个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提供药物过程中,利用买卖差价获利,与一般销售行为并无本质区别。

  另外,受害人的死亡是涉案假药所致,并无证据证明患者自身疾病和中山三院的医疗行为也是致死原因,故医保公司的按份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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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找一个被告

  就能主张索赔

  法院终审判决,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但没有具体规定每个被告人各承担多少赔偿金额。那么,受害的当事人应向谁讨债呢?

  对此,法律专家表示,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也就是说,四被告依旧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在该起假药事件中的受害者,可以拿着判决书向任何一个被告主张赔偿,该被告必须先赔偿给受害者,之后再自行向其他被告进行追偿。

  活检患者家属

  获6万抚慰金

  据悉,在假药案刚案发时,为了检验涉案药品是否有问题,中山三院对受害患者陈某进行了肾穿刺活检,不久后陈某死亡,假药事件也全面爆发。陈某的代理律师李廉昌说,“是因为陈某的活检才最终确定了假药”。

  法院鉴于死者陈某和其他受害人相比,其家属受到了更大的精神痛苦,遂酌情判定,给陈某家属精神抚慰金6万元,比其他受害者多出1万元。 据新快报

  网络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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