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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保险统筹

  本报讯 (记者 顾荣 实习生 王翠)记者昨日获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启动实施老工伤人员基本待遇支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工作。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我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前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的人员基本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现状

  老工伤人员待遇偏低

  据了解,2004年7月1日,我市全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在新的制度模式下,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发生了改变,由原来企业保险转变为社会保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之后,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原来企业承担变为由政府的专门机构负责。若职工发生工伤,有关待遇大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企业只承担其中一小部分。对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之前发生工伤的,由企业负担老工伤人员待遇,待遇的好坏决定于企业效益。近年来,出现了老工伤人员待遇偏低、待遇不落实、待遇无保障等现状,导致职工心理失衡,甚至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新政策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

  纳入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老工伤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前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人员,以及因公因战负伤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原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手续,仍由原用人单位管理的工伤退休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老工伤人员新政策规定,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我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计算支付,支付程序和待遇调整按现行规定执行。

  规定

  用人单位仍需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

  老工伤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转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发伤残津贴。其旧伤复发医疗费、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老工伤人员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用人单位仍须按规定给工伤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按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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