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从明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执行新标准。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等如下费用。其收费标准也有明确规定:比如检索费按照检索的政府信息每份1元,行政机关提供软盘进行复制,每张3元(含软盘费用);经行政机关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自带的电子移动存储介质(如移动硬盘、软盘、光盘等)复制信息的,收取检索费,不收取复制费。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新报记者 郭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