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观点
法院:中山三院、广东省医保公司和金蘅源公司作为假药销售者,应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受害者:将向中山三院申请赔偿,“因为医院有钱”
中山三院:我们“没有过错”,将申请再审
本报讯 (记者林霞虹)昨天,齐二药民事索赔案在广州市中院终审宣判。终审除变更了一名受害者的赔偿数额外,其余全部维持原判。
广州中院:
中山三院加价28%是销售者
广州市中院终审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本案界定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齐二药公司是涉案假药亮菌甲素注射液的生产企业,其应当作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广东省医保公司、金蘅源公司则均是亮菌甲素注射液的经营企业,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缺陷产品的销售者。此外,在我国“以药补医”、“以药养医”的机制下,中山三院以36.005元/支的价格从医保公司购入涉案假药亮菌甲素注射液,然后以46.10元/支的价格提供给患者,加价高达28%,其行为与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向消费者提供药品获取收益的销售行为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并无本质差别。因此,中山三院也属于亮菌甲素注射液的销售者。
广州市中院认为,中山三院、医保公司和金蘅源公司作为销售者,应该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者齐二药公司和销售者中山三院、医保公司及金蘅源公司共需赔偿原告350余万元。
受害人:
将选择中山三院申请赔偿
根据法院的判决,本案原告可以选择向任意一名有能力的被告要求赔偿。医院和销售商可以在赔偿原告损失后,继续向齐二药公司追偿。
原审原告之一林某的代理律师李廉昌透露,本案受害人将会向中山三院申请赔偿,“因为医院有钱”。但他同时也表示,医院目前的民事承担能力还未明确,依照法律,法院不能查封医院的财产。
中山三院:
将起诉齐二药或者经销商
昨天中山三院代理人蔡彦敏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拿到终审判决书后,中山三院马上召开会议,会议认为终审判决不公,将申请再审。蔡彦敏说:“受害者很可怜,中山三院对此非常同情,其实中山三院也很可怜,但法院判决却一定要让中山三院和受害者对立。中山三院没有过错,怎么能跟另外两个被告相提并论呢?”
蔡彦敏认为,即使中山三院认定为销售者,也符合《产品质量法》的免责规定,因为产品存在的缺陷不是中山三院造成的。
中山三院党委副书记陈向军透露,假药事件发生后,医院花了近2000万元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抢救病人。下一步,他们将会考虑起诉齐二药或者经销商,但具体起诉谁,医院还未最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