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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异地经营最高罚款一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1日04:0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杜娟) 记者从省交通厅获悉,从本月15日起至2009年3月24日,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将在全省联合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非法营运治理活动,依法在经营场所、重点地区、重点路段、交通稽查站、治安工作站等,加大对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

  对于长期在异地驻点经营的出租车,应责令其立即改正,返回原籍。并按省交通厅近日出台的《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出租汽车长期异地经营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首次被查处将进行批评教育,再次被查处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省交通厅同时要求,在治理期间,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投放新的出租车运力;在治理期间,各地交通、公安机关不得出台可能影响出租车行业稳定的政策;各地交通、公安机关要合理制定允许外地出租车在本市候客、行驶的路段,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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