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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需赔付受害人未追回损失及利息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1日04:05  大洋网-广州日报

  《储户损6万 银行带息赔11万》

  追踪报道

  银行需赔付受害人

  未追回损失及利息

  东莞百万元信用卡诈骗案昨日判决

  银行需赔付受害人

  未追回损失及利息

  本报讯 (记者曾毅)“银行埋单案”第一宗影响案件昨日一审判决(详见本报12月6日A10版《储户损6万 银行带息赔11万》报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某银行需赔付受害人郭先生34840元未追回损失,以及被犯罪分子窃取的337500元从2006年11月14日起到2008年6月20日止的总利息损失。

  原告也是该信用卡诈骗案受害者

  此次起诉银行的郭先生,2003年在某银行广州龙归支行开通了一张信用卡。但被陈换清、梁国攀、陈清玉与黄雅金4人犯罪团伙给盯上了。在2006年11月14日11时,以上犯罪分子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并盗取了郭先生的银行密码,将郭先生的337500元存款全部盗光。

  东莞警方及时破案后,帮助郭先生追回了302660元,但余下的34840元却一直没能追回。郭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不仅要求银行赔付34840元的损失,还要赔付被窃款的总利息损失。

  被告银行称损失应向诈骗犯索回

  对于郭先生的起诉请求,某银行在法庭上辩称,本案经东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犯罪,属刑事案件。“对于未追回的赃款,郭先生应该向诈骗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而不是要求开户银行赔偿损失。”

  银行还辩称自己在信用卡诈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并称涉案的取款或消费业务是在当事人输入正确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才予以办理的,而“密码是用以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内容的数据”。

  “银行的这一辩护,认为只有密码才是识别存款人身份的唯一依据,密码对银行就要满足取款的要求,显然这是不正确的。”郭先生的代理律师苏用和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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