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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帮邻居打药身亡获赔3.3万 邻居是受益人又是雇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1日04:17  东方今报

  ●本期特邀律师 赵万军 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1994年通过首届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并执业至今。

  ●擅长业务:刑事辩护,合同法,公司法。

  ●律师业绩:2002年成功辩护河南首例“疑罪从无”死刑案件,被告人无罪释放;2005年,代理河南首例企业“网络名誉侵权案”,代理郑州农行系统收贷案件并促成多项非诉讼和解。

  东方今报律师团为您提供法律咨询,联系方式:(0371)65675889。□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薛永松

  今报郑州讯巩义市一老汉,替邻居打药身亡。昨日,巩义市法院一审判决,邻居担责70%,赔偿老汉儿子3.3万余元。

  事件 老汉替人打药身亡

  巩义市老汉于治生,去年70岁。去年7月,于治生和邻居大军(化名)口头约定:于老汉给大军家的玉米地打农药,每天20元。7月19日,于老汉给大军的玉米地打农药。几天后,他发现腿开始肿胀。8月7日,经巩义市人民医院诊断,于老汉为百草枯中毒、肺间质纤维感染、呼吸衰竭、双下肢化脓性感染。

  8月13日,于老汉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天,大军赔偿于老汉儿子于剂明医疗费、丧葬费4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9月10日,于剂明将大军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巩义市法院支持了于剂明的诉讼请求。今年6月,于剂明再次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军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83万元。昨天,巩义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说法 雇员受损害,雇主应当赔偿

  “于老汉和大军双方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昨日,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赵万军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于老汉作为一名经常干农活的老年人,应该深知农药的危害,在干活期间应该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因此其本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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