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韩争强 通讯员 徐艳 和忠
今报许昌讯 小区开发商在没有征得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小区里老年活动室等公共设施卖给他人。
12月10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和第三人将老年活动室等公共设施交付业主使用。
许昌市某安居小区于2000年前后开发。2000年12月,小区内老年活动室建成。2007年6月房地产公司以4万元的价格把活动室卖给了第三人程虎夫妇。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与第三人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第三人程虎夫妇,应该把该小区的老年活动室交付其小区业主委员会。目前,两被告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