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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索赔案终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1日06:09  钱江晚报

  昨日上午,“齐二药”案民事索赔部分在广州中院终审宣判,法院认为,假药生产商“齐二药”应当赔偿11名受害人经济损失合计总额350余万元,而中山三院、药品销售商金蘅源公司和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针对案件二审开庭时,原审原告周某等的代理人提出的原审判决将已获医院认定的医药费48371.5元误作28173.3元,广州中院在终审判决中作出了更正,其他各受害人家属的获赔金额均维持原判。

  医院为假药销售者

  从一审到二审,中山三院认为,他们既不是营利性机构,也不是药品销售者,又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中山三院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将涉案假药所有权转让给患者,患者付钱,两者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中山三院作为一个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36元/支的价格购入该药,然后以46元/支的价格提供给患者,加价高达28%,其行为与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卖药获得收入的销售行为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并无本质区别。因此,中山三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及时上报是应尽责任

  中山三院还提出,他们医院是首个向上级部门汇报病情的,还受到了表扬,即使承担责任也应该和其他被告区分开来。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中山三院在发现可能与涉案假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情况下,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属于其应尽的法律责任,这并非其免于承担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事由。

  四被告要负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另一个焦点问题集中在“连带赔偿”上。中山三院和广东医保公司均认为“连带赔偿”需要法律的明文规定,但一审法院私自改变法律条文意思,让他们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该案审查的是4被告向11名原告赔偿的问题,至于4被告人之间应当如何行使追偿权以及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并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那是4个赔偿义务人之间的问题,可以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

  事件回放

  2006年4月19日起,11名患者在中山三院接受治疗时被注射了后来认定为假药的“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后出现肾衰竭等中毒反应,9名患者相继离世。11名患者和部分遗属2007年将中山三院告上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后法院又依中山三院申请追加齐二药公司、广东省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为系列案被告。

  信息时报供稿 (记者 李朝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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