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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不开的车门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1日07:20  大河网-大河报

  

打不开的车门
如今买车的人越来越多,人们也越来越重视汽车的安全性能和安全配置,比如ABS、EBD、TCS、ESP,防撞车身、防爆轮胎、倒车雷达、安全气囊,这些名词往往是汽车最大的卖点,就因为“安全”!本期案件就是和一起交通事故有关的汽车产品质量纠纷。

  案件回放

  □赵北高晋文宋增锋图

  突发车祸轿车司机死亡

  2008年1月9日零点55分左右,一辆没有牌照的夏工牌18型装载机与一辆东风雪铁龙凯旋轿车,一前一后行驶在洛阳市建设路上。当他们行驶到43号电线杆西17.9米处时,由于装载机司机无照驾驶,轿车司机驾车也未确保安全,致使轿车前保险杠、前脸右侧与装载机右后尾部相撞,轿车起火燃烧,轿车司机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装载机司机逃逸。经认定,装载机司机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轿车司机负次要责任。2008年8月22日,逃逸司机苗帅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书下达后不到两个月,死亡轿车司机窦晨阳的家人以产品质量存在缺陷为由,将窦晨阳驾驶轿车的生产厂家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和汽车销售单位洛阳龙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窦晨阳的家人说,出事儿的轿车是窦晨阳生前千挑万选买下来的,他认为这是性价比、性能最好的车,是最安全的车,所以才决定购买。可是这样一款安全性能极好的轿车,却连一次普通的交通事故都抵挡不了。

  亲人的突然离去让窦晨阳的家人悲痛不已,他们无论怎样都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事实,他们认为,这起惨剧的发生和汽车的宣传以及产品质量存在着割不断的因果关系。

  法庭激辩轿车是否合格

  2008年10月17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乘用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标准》,产品质量不合格,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及其他各项损失费用共计493.8308万元。

  对于原告的主张,被告神龙汽车有限公司认为,他们的产品宣传是基于产品本身的设计、制造、检测的标准来完成的,不仅符合神龙公司内部的标准,也符合国家的标准。但并不代表这款产品符合公司的内部检测标准、国家标准,在实际的交通事故中就不会产生任何问题。因为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千差万别,是非常复杂的。他们并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这次意外完全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

  他们提出,窦晨阳是因交通事故致死,而交

  通事故的责任人苗帅强已经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已收监执行。如果按照原告方的主张,窦晨阳的死亡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那么苗帅强的行为就与窦晨阳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也不会认定其犯罪。

  对于被告的这一说法,原告发表了不同的意见。原告提出,2008年1月9日凌晨,窦晨阳驾驶的轿车和装载机相撞当即起火燃烧,由于火势太大,虽然过路群众找来车用灭火器极力扑救,却无能为力,直到119消防车赶到,才将大火扑灭。而此时窦晨阳已经死亡,并且炭化,现场非常悲惨。他们认为窦晨阳死亡的直接原因并不是车辆碰撞,而是车祸引发的大火。

  为了证明窦晨阳是被车祸引发的大火灼烧致死,原告代理人出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对此,被告神龙汽车有限公司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写到了窦晨阳驾车未确保安全,致使轿车前保险杠、前脸右侧与装载机右后尾部相撞,造成轿车起火燃烧,这一因果关系认定了窦晨阳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在之后的法庭询问中,被告神龙公司对轿车撞击以后产生大火这一事实予以认可,但表示无法确认本案所发生火灾的情形是否属于正常情况,因为交通事故以后,车辆会是什么状态,有很多可能性。

  原告提出,轿车撞击但不至于着火,着火是因为轿车漏油或者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出示了相关的国家标准GB11551-2003《关于机动车正面碰撞时对乘员保护的认证统一规定》,前言称“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其中规定,在碰撞过程中燃油供给系统不允许发生泄漏。碰撞实验后,若燃油供给系统存在液体连续泄漏,则在碰撞后前5分钟平均泄漏速率不得超过每分钟30g”。

  对于这一国家标准,被告认为,原告的理解不正确。按照这一标准,发生事故后,只能是油箱不再向发动机继续供油,并不是说发生碰撞事故后,之前发动机或者车里存的油全部消失。不能因为汽车发生着火就直接推断出这个燃油系统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原告又提出,事发时,轿车瞬间燃起大火,过路群众一边用车用灭火器灭火,一边设法将窦晨阳从驾驶座上拖出,然而,由于碰撞变形,轿车两侧的车门都无法打开。当时若能够打开车门,根本不会出现这个悲剧。因为窦晨阳还瞪着眼睛,好像下意识去开车门。正是因为车门无法打开,再加上火势越来越大,救援人员无法继续施救,只能眼睁睁看着窦晨阳与车子一起燃烧。直到119消防车赶到,将火扑灭。清障人员才从轿车前挡风玻璃处翻入车内,将窦晨阳的尸体从车窗口递出。

  原告提出,车门打不开,谁施救也没办法。而车辆发生碰撞后,车门不能打开,属于产品质量问题,与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GB11551-2003《关于机动车正面碰撞时对乘员保护的认证统一规定》中“碰撞实验后,在不使用工具的情况下,对应于每排座位,若有门,至少有一个门能打开”的规定。这一质量问题与窦晨阳的死亡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对此,被告神龙汽车有限公司首先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此标准当中,原告代理人提到的规定其开头是“碰撞实验后”,也就是说,这一条是进行乘用车正面实验后,对实验车辆的一个要求,它有严格的实验方法、实验标准要求。只有在符合实验方法、实验标准要求的前提下,才能适用这个标准当中的要求来对实验车辆进行评判。简单地从中摘一句话来套用在一个交通事故当中,是对标准的错误适用。

  原告表示,如果按照被告的说法,五星碰撞就只是一些实验上的数字,交付给消费者使用的车辆可以不受实验数据约束。

  被告神龙公司当庭出示了一份《司法鉴定报告书》,报告书认定,轿车保险杠左上端和左处黑色夹层擦划痕迹与装载机后端底盘黄色擦痕在运动中高度一致,位置相对应,形状相吻合。被告表示,这份证据证明轿车是钻入了装载机的后下部,属于一种钻入式碰撞,而不是法规中要求的完全100%的正面碰撞。这不符合国家关于正面碰撞标准的要求,车门打不开可能会是事实,但不能由此而推断这辆轿车就存在产品设计上的瑕疵。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车门打不开,应当由权威部门做出相应的检验。

  合议庭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被告神龙公司作为制造厂商应当负举证责任,考虑到本案涉及技术规范、技术问题,应当借助司法鉴定。合议庭征询神龙公司意见,是否申请鉴定。

  神龙公司表示不申请就涉案车辆是否存在缺陷进行鉴定,并认为合议庭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不符合法律规定。他们提出,原告起诉产品质量问题的依据是相关的国家标准,他们已经谈到这个标准的引用是错误的,那么原告起诉的依据就不存在了,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没有证明涉案产品存在缺陷,举证责任仍未完成。

  原告提出,基于产品生产者所承担的保障安全的义务,以及对产品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特别是在举证能力上,生产者有明显的优势,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实行严格责任制,即在构成责任上,产品致人损害,受害人无需证明生产者的主观过错,而是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生产者存在过错。生产者如不能证明符合法定免责情形,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轿车生产商赔偿

  2008年10月28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神龙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窦晨阳死亡的丧葬费1.05万元、因车辆报废损失费7.0912万元、评估费4500元、死亡赔偿金18.3632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共计36.9544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神龙公司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律师点评

  张世彬(《走进法庭》主持人):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本案因何与该原则不同?

  刘朝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通俗地说,民事诉讼就是当事人将某种争议交付法院裁决。法院在裁判案件争议时,首先要查明争议的事实是否存在,进而适用相应的法律作出裁判。

  所谓举证责任分配,是指法律规定哪种争议应由何人提供证据证明争议的事实并承担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后果。通常情况下,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举证)。但是对某些特殊侵权案件,法律作出了应由被告证明自己是否构成侵权的“倒置”规定。这些特殊侵权案件就包括“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是因产品缺陷引起的侵权诉讼,因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分配原则。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普通消费者往往只能证明因使用该产品受到损害,而对产品于销售时已存在缺陷及产品缺陷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存在举证能力的障碍。因为产品设计上和制造上的缺陷往往涉及复杂的技术和工艺问题,普通消费者很难知晓,也无法证明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不过,法律也规定了生产者的免责事由,包括(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车祸现场资料图

  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

  《走进法庭》

  周五22∶06首播周六07:2010:49重播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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