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士君
审计署制定的“八条军规”(即“八不准”)实施8年来首次进行修订,明确审计人员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食宿费补贴,并包括禁止利用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谋利等。修订后的“八不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行。(见12月10日《新京报》)
旨在切断审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经济福利联系的“八不准”,是8年前审计署为落实朱基有关“从严治理审计队伍”指示而出台的八条“审计军规”。然而因中央与地方财政分灶吃饭体制的缘故,各级地方审计机关在执行“八条军规”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打折”现象,即依据当地财政经费供给状况而将其“打折”为“五不准”甚至“三不准”,而且愈往基层,此种“打折”现象便愈发严重,市级以下审计机关能够不折不扣执行“八条军规”者,恐实属寥寥。
我国《审计法》第十一条专门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如此审计机关经费依赖地方财政,可在地方财政家底捉襟见肘的情况下,地方财政不可能独独对审计机关网开一面而“保障供给”,故此法条在许多地方也就成为一句空话。然而从保证审计机关独立性的重要性而言,愈是往基层,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切断经济福利关系的必要性,却反而愈强了。
实际上,由于长期以来地方审计机关经济上不独立,或过度依赖地方财政甚至是被审计单位,其“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独立监督地位,早已受到威胁并发生动摇。尤其在地方审计机关对同级预算负有监督之责的情况下,审计机关却与其同锅吃饭,难免有瓜田李下之嫌,以至于许多地方审计机关在其工作方针上公然打出“为地方经济服务”和“为被审计单位服务”的旗号,这分明早已与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公平目标南辕北辙了。
“审计军规”能否在地方审计机关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既关系到审计执法能否保持应有的独立性,更牵涉到审计人员能否廉洁从审和其最终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所以杜绝地方审计机关与地方财政同锅吃饭,甚而与被审计单位在经济上含混不清的现状,已显得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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