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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体系“并轨”要慎重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1日07:58  法制日报

  □独家视角

  冯海宁

  一些地方之所以停建经济适用房,或者推行“并轨”,目的既是想让楼市回暖,又是想通过“并轨”来减少自己的麻烦。但是,有关方面必须要认识到,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不仅利于最大化保障,而且利于最大化建设

  日前,河北、辽宁、山东等地先后停建经济适用房,一改过去重经济适用房轻廉租房的做法,纷纷提出以扩大廉租房保障范围解决低收入者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河北石家庄、山东济宁等城市拟将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并轨”,逐渐减少经济适用房建设、分配规模。(12月10日《21世纪经济报道》)

  由于商品房价格的调整,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无疑失去了价格优势,因而出现了弃购、滞销等现象。但在笔者看来,这不应该成为弃建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理由:一方面是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有继续存在的价值,另一方面有调整保障房政策的必要,比如降低价格、扩大保障面、改变偏远位置、进一步明确定位等。

  在另一个报道中,建设部的知情人士日前透露,在完成抑制高房价的历史使命之后,限价房将面临被取消或与经济适用房合并的可能,即限价房可能与经济适用房“并轨”;现在,一些地方又将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并轨”。这些“并轨”是否合理,笔者认为有商榷的必要。

  先说限价房与经济适用房“并轨”。这两种政策性住房都有着相同的功能,即既有保障功能,也有调节商品房价格的功能。但是别忘了,限价房与经济适用房保障的对象是有区别的,调节商品房价格的功能也不一样。可以说,经济适用房偏重于保障,而限价房偏重于抑制房价。

  如果将限价房与经济适用房简单“并轨”,就可能丧失部分保障功能和抑制房价的功能。即便“并轨”后扩大了保障面,但依然难以解决“夹心层”的住房问题,当初之所以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原因就在于中国国情复杂。只有同时存在,才能最大化的解决住房保障的公平问题,让该照顾的人群都得到保障。

  从抑制房价的角度来说,限价房与经济适用房也不适宜“并轨”。这是因为,现在虽然没有价格优势,但是,由于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市场机制尚不健全,房价始终忽高忽低,必须要有“稳压器”,如果限价房与经济适用房一旦“并轨”,就意味着“稳压器”的功能减弱了。

  再说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并轨”。廉租房的保障功能明显强于经济适用房,但抑制商品房价格的功能却几乎没有;而经济适用房虽然相比廉租房保障功能差,但抑制房价的功能却相对要强。更重要的是,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之间存在“夹心层”,“并轨”之后就很难完全照顾到“夹心层”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不久前对外宣布,未来3年将投资9000亿元做保障性安居工程,其中建设经适房400万套,投资6000亿元,廉租房200万套,投资2150亿元。笔者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未来的住房保障规划中,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并没有“并轨”,这两种保障房的投资规模明显不同。

  也就是说,中央对于中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思路,基本是清晰的,如果地方停建经济适用房,就意味着上下不一,如此,中央既难以监管地方,地方也难以执行中央的政策。所以,这种简单“并轨”,不仅没有让中国住房保障思路清晰起来,反而陷入混乱。

  笔者认为,有关方面要针对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弃购、滞销等现象,拿出积极科学的办法去解决,而不是停建或者“并轨”。如果这两种政策性住房没有价格优势,就通过制定灵活科学的价格调整机制来解决;如果是因为位置不好,应该在规划新的政策性住房时,将配套齐全、交通方便的的地段让位于政策性住房。更重要的是,需要降低准入门槛、扩大覆盖面。

  在笔者看来,一些地方之所以停建经济适用房,或者推行“并轨”,目的既是想让楼市回暖,又是想通过“并轨”来减少自己的麻烦。但是,有关方面必须要认识到,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不仅利于最大化保障,而且利于最大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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