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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1日07:58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王继然经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通过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日前正式实施。此间业内人士表示,天津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在多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和修改,增加的许多具有操作性的细节条款具有很强的创新性。

  赋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辖区物业管理活动中多项监管职责,是新条例增加的一项重要内容。新《条例》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畴,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并负责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受理业主大会备案。有关业内人士表示,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辖区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监管职责,有利于解决以往存在的监管主体“虚化”问题,对于维护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利益均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对于以往操作过程中曾出现的业委会成员拖欠物业费及极易引起争端的机动车存放等问题,新条例也作出多项细化规定。明确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是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必备条件之一,也就是说欠费业主没有资格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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