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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无保老人满65岁月领4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1日07:58  解放日报

  本报讯 (见习记者 陈玺撼)昨天从市政府召开的民生保障工作推进会上获悉,按市政府的部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新举措对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以及相应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进行了调整。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保范围从年满70周岁扩大至年满65周岁。通知规定,年满65周岁,在本市居住、生活满30年,现为本市城镇户籍且已满15年,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以下称“城镇老年居民”)可享受规定养老待遇。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400元。年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由每人每月460元增至500元。

  其中,“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是指未享受本市规定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征地养老等待遇以及外省市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自年满70周岁的次月起,养老待遇自动调整,无需办理申请。已按有关规定纳保的高龄无保障老人,养老待遇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也无需个人再行申请。

  据悉,该项政策从12月1日起实施,符合条件的城镇老年居民可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目前,本市各相关部门正在抓紧落实此项工作的开展,市民也可拨打上海劳动保障热线电话12333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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