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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实现“民告官”的跨越

  1989年4月4日,行政诉讼法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施行18年来,行政诉讼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消除民怨,密切了官民关系,对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姜明安就行政诉讼法的发展历程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经济体制改革是“催生剂”

  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80年代,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相比较于其他法学学科,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年龄”偏小。

  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较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姜明安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建国以后我国长期坚持计划经济体制,反对发展市场经济。“行政诉讼制度是建立在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人们不同利益的冲突,管理者政府与管理者个人和组织的利益冲突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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