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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须遵从农民意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1日08:10  大众网-大众日报

  □ 本报记者 李剑桥

  土地流转,无疑是时下诸多“三农”话题中最热闹的一个,相关方面正热切盼望农村土地流转办法出台。记者近日就此采访时,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多次提出,土地流转须一切从农民意愿出发,不能靠行政命令强推。

  保障农民承包经营权是大前提

  滕州市级索镇北杨楼村有 4家村办企业, 380 名村民在企业工作,使得大量土地闲置。而村里的一些种粮能手又苦于手头的地太少,无法开展规模种植经营。直至今年9 月,随着土地流转的展开,种粮能手杨列宇一下子承包了别人的 88亩地,期限三年,价格实行实物折价,每年每亩支付转出方800斤小麦。

  根据农业部门调查,土地流转最初只是限于本村范围,大多为兄弟、父子、亲戚之间的流转,出于农民自发自愿,并无外力介入。农业主管部门一再表示,土地流转须一切从农民意愿出发,不能再搞行政命令那一套。

  对于一些地方基层干部对土地流转的过分“热情”,省农业厅一位负责同志表示了自己的担忧。他说,现在有些干部认为,土地可以自由流转了,发展工业项目有地了,好多事好办了。其实这些看法都是误解。《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下称《决定》)说得很明白:“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才是土地流转的大前提。

  防止造成农民失地

  无论政府官员还是学者,最担心的是地方以发展现代农业、规模经营的名义,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造成新一轮的农民失地,从而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决定》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枣庄市在土地流转中的一些做法,得到农业部和省里的肯定。据枣庄市市长陈伟介绍,为了避免农民失地,市里在土地流转中规定了“三不变”:一是土地所有权不变。交易、抵押的只是土地的使用产权,而不是所有权,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根本性质。二是农民承包权不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始终攥在农民手里,承包权的主体始终是农民。三是农地性质不变。

  为了解决生产用资金,部分地方农民用土地抵押贷款。但抵押有风险,到时农民还不上贷款怎么办?陈伟说,为避免出现这一状况,枣庄市设定了“1/3”和“3 年”的抵押限制。即采取有限制的抵押贷款方式,土地合作社用来抵押贷款的土地最多不超过1/3,即使这部分土地使用产权因经营不善而被抵押拍卖,加入合作社的农民仍然拥有绝大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规定,土地使用产权抵押的年限不能超过3年,即使这部分使用产权被拍卖,也只是短期失去,期限一到,使用产权又回到农民手里。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曾寅初认为,目前各地在农村土地改革实践中存在着两个局限:一是将重点放在了追求土地用途转换(例如农地转为建设用地)带来的土地增值效益上,希望通过确权使农民分享城市化带来的收益,而不是将追求土地规模效益作为主要目标。二是希望将农户所有土地全部一次性向规模经营转换,没有考虑到实现规模经营的外部条件是否已经具备。

  避免外部资本控制农民土地

  土地流转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土地产出率,增加农民收入。

  据省农业厅调研组在平度市的调查发现,土地流转后,转出户与转入户的经营收入和经济效益均有所提高。店子镇前寨村王金丰一家3口,有 4.8亩承包地,转包前年收入不足 5000 元。后来王金丰转出土地 2.8亩,每亩每年转包费 680 余元,每年收转包费 1900元,自己经营的 2 亩土地年收入近2000 元,同时因转出土地,夫妇俩有了空余时间,外出打工每年可增加务工收入 2.6万元左右,家庭年收入可达3万元左右。土地转入户王丰暖,以“恒德利蔬菜专业合作社”名义转入土地,形成了860多亩的蔬菜种植基地,种植效益和经济收入都有了大幅提高。

  省委农工办副主任刘同理认为,农村土地流转的关键是如何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从实际情况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合同,在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这个现实不能改变的情况下,应该把土地承包权视为物权,给农民以更充分的权利来经营和支配土地。只有这样,才能把土地与农民的经济命脉紧密联系在一起,才能让土地创造更多价值。

  一些专家和学者认为,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轻易动不得。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没有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土地还是大部分农民最后的保障。随着各种资本涌入农村,极易引发“圈地运动”,甚至出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现象,对此,地方政府应格外慎重,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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