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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齐二药赔偿案终审:赔35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1日08:17  南方日报

  中山三院和两药商负连带赔偿责任

  本报讯(记者/陈球见习记者/杨大正)昨日上午,震惊全国的“齐二药”案民事索赔部分在广州中院终审宣判。据悉,除了周某一家的获赔金额因一审时计算错误而改判外,其他各受害人家属的获赔金额均维持原判。

  11受害人??

  索赔2000万判赔350万

  据了解,2006年4月,中山三医院发现多起疑因使用了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患者肾功能衰竭的事件,共有64名患者在中山三院注射过“亮菌甲素注射液”,其中13人死亡,多人重伤。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11名受害人(其中9人死亡)及家属将用药的中山三院、药品销售商、药品生产商齐二药一起告上法院,索赔总额高达2000万元左右。

  今年6月26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齐二药公司赔偿各受害人的损失共计350多万元。中山三院、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蘅源公司”)、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保公司”)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医院上诉??

  辩称有重大立功且无过错

  中山三院和医保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中山三院表示,医院只是假药的使用者并非销售者,且中山三院是非营利性机构,再者,中山三院是全国第一家上报涉案药品有不良反应的医疗机构,法院不应该把有重大立功且无法律过错的中山三院与齐二药等药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相提并论。

  销售商医保公司则认为,不应该连带赔偿,而应该按份赔偿。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有自身疾病、假药和不当医疗三个方面,销售商医保公司只能对假药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按照相应利润比例划分责任,按份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终审判决??

  医院提供假药属销售行为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所谓销售就是卖出。中山三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时候,将假药卖给了患者,与患者之间形成了买卖关系,中山三院属于假药的销售者。另外,中山三院作为一个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提供药物过程中,利用买卖差价获利,与一般销售行为并无本质区别。

  另外,受害人的死亡是涉案假药所致,并无证据证明患者的自身疾病和中山三院的医疗行为也是致死原因,故医保公司按份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11件索赔案中,有10件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涉及周某的案件中,因一审判决将医药费48371元误作28173元,广州中院在终审判决中作出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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