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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行为签订合同无效

  王先生来电询问:我在应聘某食品加工企业的销售主管职位时,向该企业提交了虚构的自己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工作的书面简历。企业对我的工作经历满意,于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聘用我为销售主管,由我全权负责企业销售业务。后来,企业发现我的书面简历存在虚构,要和我解除合同,我认为自己进企业是经过考核录用的,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据。请问我的想法对吗?

  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维权专线律师答复:企业经调查后,如发现王先生工作经历存在虚假,可以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有明确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在此案例中,王某为了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虚构工作经历骗取了企业的信任,这种做法已属欺诈行为,因此,他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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