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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索赔案维持原判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1日12:25  新闻晚报

  □据新华社电

  “齐二药”民事索赔系列案12月10日上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宣判。除对其中一宗案件的原审原告人的获赔金额作出更改外,其余判决全部维持原判。

  广州中院的终审判决判定,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是生产假药的责任人,应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等其余三方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需赔偿原告350余万元。针对案件二审开庭时,原审原告周某等的代理人提出的原审判决将已获医院认定的医药费48371.5元误作28173.3元,广州中院在终审判决中作出了更正。

  2006年4月19日起,11名患者在中山三院接受治疗时被注射了后来认定为假药的 “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后出现肾衰竭等中毒反应,9名患者相继离世。 11名患者和部分遗属2007年将中山三院告上广州市天河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医院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销售者,但医院购进药品价格与给患者用药所收费用间有明显差价,因此应属于药品的销售者,同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医院和销售商虽然没有过错,但其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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