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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不得委托工作人员炒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1日14:0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孙莹)本报日前报道的投资顾问被指翻炒客户资金,客户状告证券招商证券公司北京德胜门东滨河路证券营业部一案昨天下午在西城法院继续开庭审理。

  昨天下午,原告方首先播放了一段原告王先生在办公室与一名黑衣女子的对话录像。在录像中,女子承认背着王先生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多次私下进行股票买卖,出现了大量交易税费。在王先生的口授下,黑衣女子写下了一份检讨书,甚至两次下跪哭着乞求王先生再给她一次机会。王先生的律师说,录像中的女子就是违规操作的投资顾问丁某,她已于7月30日自杀。

  但是证券营业部认为录像十分模糊,是否为丁某本人无法辨认。而且代理人明确向法官表示,他们并不认可丁某有违规擅自下单的行为。“账户和密码都应该是保存在原告手里的,也应由其自行操作。原告有什么证据证明交易明细上的记录是丁某做的?”

  在法庭上,营业部拿出员工守则等规章制度以及王先生和证券营业部签订的协议作为证据,以此来证明王先生委托丁某操作存在过错:“协议中明确规定,客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委托营业部工作人员进行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客户承担。”

  王先生的律师称,营业部的规章是用来约束其员工的,并不能约束客户。此外,王先生订立协议时,无法预知丁某有如此疯狂的违规行为,在这种无法预知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就失去了意义,不能约束他。

  证券营业部表示,判定侵权行为也要看给客户造成多少损失,但王先生开立的5个账户至今还盈利7800万,涉案的两个账户也盈利1750余万元。“在盈利的情况下还来索赔这公平吗?”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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