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12月11日讯 (通讯员 贺维) 2008年12月8日,沅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采取暴力手段强迫女友卖淫的史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福建省泉州务工的史某(21岁,湖南省永顺县人)于2008年8月与当地女孩张某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9月2日,史某以带女友游玩为由,将张某带至沅陵县城。当晚,史某便开始劝说张某去卖淫赚钱,遭拒,次日15时许,在史某对张拳打脚踢,而张仍拒绝卖淫时,史某便威逼张某交5000元钱,否则必须卖淫。急中生智的张某用当地方言给其胞兄打电话,其胞兄立即报警。当晚,史某即被沅陵警察抓获。
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史某强迫张某卖淫的计划并没有完全得逞,但史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迫卖淫罪,遂对其做出了上述判决。
稿源:红网 作者:贺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