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
(2008)穗中法民破字第9号-4
本院于2008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国药集团联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广东仁博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破产还债一案,同时指定广东旭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广东仁博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广东仁博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广东仁博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广东仁博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广东仁博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有关广东仁博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不按规定申报债权的,不能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有关广东仁博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有关广东仁博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的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交付财产。有关广东仁博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不得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09年1月15日下午二时三十分,在本院(地址:广州市仓边路28号)第三法庭召开。
特此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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