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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盖被偷8龄童落入窖井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2日04:06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唐红杰 通讯员王创辉、朱燕)年仅8岁的小学生杨某南放学后与同学一起玩耍,不慎掉入路边没有井盖的窖井中死亡。杨某南父母将对被盗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沙头居委会告上法庭,居委会辩称每年都有1万多个井盖被盗,很难做到监管。

  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沙头居委会承担70%责任,赔偿杨某南父母11万多元。

  事件回放

  2007年11月6日,杨某南放学回家后就跟着其他同学出去玩了。17时40分左右,杨某南和同学来到长安镇沙头靖海东路一家工厂门口玩起了游戏。几分钟之后,其中一名学生听到杨某南一声惊叫,回头发现杨某南已经不见了人影。经过寻找,他们在路旁绿化带和人行道之间发现了一个没有了井盖的排污水渠检查井,杨某南正在井里大声求救。

  治安队和120救护车到现场后对杨某南实施打捞抢救。大约1个小时以后,杨某南被打捞出井,却因为时间过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判决:

  杨某南父母承担70%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南身亡时年仅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依法负有对监护和安全保护的义务。但是,杨某南当天下午放学后已经回到家中,在没有任何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独自外出玩耍,其父母对此显然未尽到应有的监护和注意义务,因此理应对此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沙头居委会作为涉案道路和排水渠的建设和管理人,在该排水渠的检查井井盖因非正常原因缺失后,未能及时发现并且排除安全隐患,是造成杨某南跌落检查井致死的客观原因,也应对此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遂酌定沙头居委会应对杨某南死亡承担30%的责任,而另外70%的责任理应由杨某南父母自行承担。同时沙头居委会赔偿杨某南父母精神损失人民币1万元。

  杨某南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居委会承担70%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沙头居委会只是基层组织,不是市政管理部门,但已承认其是事发路段排污暗渠的建设和管理人,理应尽到相应的管理、维护义务。同时,杨某南不慎跌入的排污暗渠的检查井所处位置属于公共场所,而沙头居委会购买了大量井盖的事实不能成为其对事发检查井的维护管理存在过错的抗辩理由。法院由此推定沙头居委会应当对杨某南的坠井死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同时考虑到,杨某南坠井事故具有偶然性,杨某南事发时年仅8岁,其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义务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综合考虑各因素,法院认定杨某南父母也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酌定沙头居委会与杨某南分别承担70%、30%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杨某南父母不堪中年丧子打击,身心受到重创,特别是其父亲杨某龙在事故后精神恍惚,无法胜任本职工作,被原单位辞退,目前生活非常困难。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人民币1万元偏低,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万元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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