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到某报刊登的《**(某汽车品牌):目前价格三年不变》的文章后,消费者钱某购买了该品牌的汽车。三年后,该汽车降价3.5万元。日前,钱某为此走上了法庭。
2003年4月的一天,山东某报刊载了一篇题为《**(某汽车品牌):目前价格三年不变》的报道,该报道系对某汽车公司总经理的专访。此后,原告钱某于2003年8月23日购买了一辆该品牌的轿车,购买价格为12.4万元。至2006年4月30日止,该车价格已降至8.9万元,降价幅度为3.5万元。钱某认为该汽车公司于三年内大幅降价,违反了其在报纸上对销售价格所做的承诺。为此钱某诉至法院,要求该报刊和该汽车公司共同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差价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山东某报作为合法的媒体在其报纸上的言论报道,属于正常新闻报道的合法行为,不负有承担兑现其被访对象所作承诺的义务。原告购买汽车的目的是取得合格车辆实现其使用该车的消费需求,汽车公司的降价行为并未导致该车的使用功能减损,因此原告要求汽车公司返还3.5万元的差价,既无合同依据,又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报通讯员 刘元禄 田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