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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念之差惹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2日04:20  舜网-济南日报

  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因为当事人的一个念头、一句话、一个小动作,小事也会引起大麻烦,甚至造成难以收拾的严重后果。

  随手抛砖“引”处罚

  案例:村妇赵某生性倔强,婚后经常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与丈夫徐某吵架怄气。2008年5月的一天,赵某夫妇又因洗衣服的琐事吵起架来。徐某想到邻居家里去躲躲。见丈夫摔门而去,赵某更是火冒三丈,随手拿起一个花盆向墙外抛去。随着一声惨叫,恰好从此路过的6岁男孩小强被飞来的花盆击中头部,当即昏迷。赵某因过失伤害罪被法院依法判处2年期徒刑,同时赔偿受害人9万余元。

  说法:过失伤害罪又称过失致人重伤罪,它是指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是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所在。本罪在客观上必须是已经造成了他人重伤的结果才构成犯罪,如果过失行为只造成他人轻伤,则不构成犯罪,按民事案件处理。随手扔东西,这种现象在生活中普遍存在,如住在楼层较高的居民向窗外扔垃圾、废品等等,类似行为不仅涉及道德问题,一旦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轻者承担民事责任,重者就触犯了刑律。

  贪图小利“领”罚单

  案例:从去年初开始,某铸造企业职工李某趁上、下班间隙先后累计盗窃车间铁件2000多公斤。2008年7月,李某找到从事废品收购生意的唐某,谎称企业用产品代替工资,想把这些东西“贱价处理”给他。唐某一看这些铁件全是新的,立刻明白是赃物。但他想,自己一没偷二没抢,凭钱收来的,法律能奈我何。结果双方以2000元的价格成交。案发后,法院以收购赃物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说法:所谓收购赃物犯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明知这些铁件是李某偷来的,却为一点蝇头小利,压价收购赃物,其行为符合收购赃物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故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丢只母鸡招官司

  案例:张某与丁某是邻居,本来两家互帮互助,关系还比较融洽。后来因为张家盖新房屋檐高过了丁家而开始出现摩擦,继而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情积怨越来越多。2008年5月8日,丁家一只母鸡不见了,丁妻怀疑让张某家偷宰了,于是便到张家门前破口大骂。晚上丁某干活回家,听妻子说起此事,冲动之下手持木棒到张家去出气,先在堂屋门口打伤张妻,随后,又用木棒击伤正要出门的张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丁某为此后悔不迭。

  说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丁某法律意识淡薄,丢了东西不调查、不报案,仅凭怀疑、猜测就认定是张家所为,结果侵害了他人的权利,损害了邻里关系,自己也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此案提醒人们,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为人处世要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道德。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报通讯员 王玉仆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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