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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首例 “车祸遗腹子”索赔成功

  新婚男子遭遇车祸,抛下怀孕的妻子撒手而去。几个月后“遗腹子”出生,妈妈代女儿将运输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抚养费。日前,武侯区法院一审判令车祸责任方赔偿“遗腹子” 9.7万元抚养费。“遗腹子”索赔成功,这在成都还是首例。

  事件回放

  丈夫遭车祸 为“遗腹子”讨抚养费

  小罗是重庆璧山县人,2006年7月28日,他和妻子彭玲结婚后,他只身前往青海做生意。不久彭玲怀孕。2006年12月5日中午,小罗乘坐客车在青海某县遭遇车祸,不幸身亡。事故后,彭罗两家结伴前往青海处理善后。肇事客车属于成都某运输公司所有,经当地交警部门调解,家属和运输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运输公司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补助金等共计14万余元。然而,关于彭玲肚里娃娃的抚养费,双方在按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标准赔偿的问题上存在分歧,最终没能达成协议。

  去年7月,彭玲的女儿出生。彭玲以孩子的名义将运输公司告到武侯区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孩子出生时花去医药费、营养费7500元及18年的抚养费15万元。

  争议焦点

  “遗腹子”能否获赔抚养费

  该案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引起广泛关注。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据此,有人认为受害人死亡时,“遗腹子”尚未出生,因而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行使赔偿请求权。

  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加害人应当向被害人一方支付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也包括“遗腹子”,因此,不少人认为事故责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赔偿“遗腹子”的抚养费。

  法院断案

  保险公司赔偿遗腹子9.7万元

  “遗腹子”究竟有无权获赔抚养费?法院参照了《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并根据“遗腹子”的户口确认了赔偿标准,由于运输公司已投保,法院最后判令保险公司赔偿“遗腹子”抚养费9.7万元。

  武法 记者 杨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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