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听时间:11日上午10:00-11:30
在线律师:张佳洁(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
芮小姐:我与某机械制造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公司每年支付我13个月工资。但在签合同前,公司还曾给过我一封OFFER LETTER(聘用通知书),明确表示每年支付我14个月工资。现在公司认为OFFER LETTER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已经失效,不应当执行其中的约定。请问公司的说法是否合理?
张律师:OFFER LETTER是一些外资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向劳动者发出的一份有关录用信息的信函。用人单位签发以及劳动者签回OFFER LETTER的行为,一般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之前,因此,OFFER LETTER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同时,如果OFFER LETTER 的内容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或相冲突,由于劳动合同签订在后,应当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OFFER LETTER 的变更,最终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因此,你公司的说法是合理的。
刘先生:我与爱人1995年结婚,婚后两年爱人失踪,多方查找都没有下落。现在我想起诉到法院跟她离婚,请问法院会受理吗?
张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因此,你可以向你爱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但需要提供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陈珊珊 整理
13日上午10:00―11: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的罗利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