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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2日07:38  解放日报

  有报道称,今年上半年,上海南汇区政府征兵办公室对一名入伍才两个月,在部队因怕苦怕累,经部队和区、镇武装部领导以及家长多次教育仍坚持不愿服役而被部队退回的应征青年,给予罚款1万元,1年内不得被单位录用、出境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处罚。这是自1994年11月1日实施《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以来,本市处罚的第一个因不愿服役而被部队退兵的实例。这一实例,对公民必须履行法定义务提出了警醒。

  依法履行兵役义务,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光荣义务。我国兵役法对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所享有的优待和对不履行兵役义务的处罚也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本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兵役法,早在1994年10月就制订了《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并经过1997年10月、2002年6月两次修正。《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规定了应征公民入伍后,其本人和家属在经济上、政策上所享有的各种优待,同时也明确了不履行兵役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个条例实施以来,本市数以万计的优秀青年依法履行兵役义务,踊跃应征入伍,为巩固国防奉献了自己的青春、智慧和汗水。同时,在部队这个大熔炉里,广大青年也得到了锻炼成长。

  但是,也有极少数青年人,在长期的和平环境下,法制观念、国家安全观念淡漠,在对待履行兵役义务的问题上,有的认为当兵吃亏,不愿履行兵役义务;有的贪图安逸,害怕艰苦生活的考验,拒绝或者逃避兵役义务。前述事例就是一个突出的典型。

  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一项法定义务。《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公民,在规定年龄内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法律上所指的义务,是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的,必须自觉遵守和坚决执行。这也是衡量一个公民的法制观念强不强的重要标志之一。依法服兵役,就是履行一种法定的义务,它完全不同于一般谋职就业。因为谋职就业是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协议的一种选择行为,可以进行双向选择,或者说任凭个人意志,想来就来,要走就走。现在有些人把服兵役视为一种就业选择行为,这是十分错误的,也容易产生行为上的偏差。我国的兵役法和《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对拒不履行兵役义务的,除规定给予经济、行政等方面的处罚外,还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述事例虽然只是个案,而且经过教育,当事人也开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将在今后重新开始自己的人生之路,但这件事给我们的警示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作者为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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