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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降价开发商对谁有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2日07:50  大河网-大河报

  □章淑平

  据昨日《大河报》报道,10日,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表示:“对于开发商低于成本价销售楼盘,下一步将和物价部门一起对其进行查处,以防止烂尾楼的出现。”当年楼市暴利时他不“查处”,公众一致要求公布商品房成本,而开发商拒不公布时他不“查处”,现在开发商刚有点要亏本的苗头,他就急不可待地要“查处”了,周局长可真是开发商的贴心人啊!

  周局长出面“查处”的其中一个理由是降价开发商(只有一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律师出面力挺说“这样做有法律依据”,但我觉得这就有点像“讼棍”的胡搅蛮缠。《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要把“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界定为“不正当竞争”,就必须是以经营者蓄意“排挤对手”,独占市场为前提,而“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则不属于此列。显然,那家被周局长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为由严厉指责的开发商,只有可能是“清偿债务”或别的什么原因,而绝无可能是为了“排挤对手”,独占市场。因此,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来“查处”,未免太过牵强。

  对于周局长的做法,即使从客观效果上看,这一近乎“杀鸡儆猴”的举措,只有利于那些资金雄厚,尚可在降价压力面前继续硬着头皮顶上一段时间的大开发商,也有利于那些靠卖地经济维持的地方政府,更有利于那些炒房、炒地的腐败官员,而不能从中得到好处的,则是那些资金困窘的小开发商和普通买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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