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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监督权入宪”具有积极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2日07:50  大河网-大河报

  □杨涛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12月10日表示,十七大报告中所描述的“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构成了新的人权体系,如果将来有机会修改宪法,这些人权应写入宪法。我国人权事业处在历史的一个新的起点上,这要求对人权体系进行重新描述。目前我国宪法列举了28种人权,但这种用列举的方式定义的人权体系是封闭的,其数量与十七大报告比起来差别比较大。(见12月11日《新京报》)在我国现行的《宪法》之中,尽管在条文中体现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批评和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等内容,但并没有明确列举公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徐显明委员提出这些权利应当入宪,具有积极的意义,它有利于拓展公民权利的范围,更有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尊重与保障公民的权利。尽管“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没有被宪法明文规定,但公民同样应该享有这些权利。宪政知识告诉我们,宪法从来都不是公民权利的来源,而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换句话说,公民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列举在宪法上是为了更有力地保障,而不是说公民只能享有宪法所规定的权利。这与国家权力、公共权力来源恰恰相反:国家只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力,超出宪法所规定的权力是无效的,宪法是国家权力的渊源。这就是所谓的“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公共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

  我们今天大力呼吁更多的公民权利入宪,是为了让公民更多的权利得到更有力的保障。毕竟,宪法是国家大法,是法律之上的法律,它对于公民权利的列举,让公民权利更加显眼,更一目了然,更能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心存敬畏,从而更自觉地尊重与保障。所以,我支持徐显明委员提出的将“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入宪的主张。

  当然,我也深知,由于我们的宪法并没有保障其有效实施的配套机制,宪法不能司法化,所以,保障各种公民权利的落实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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