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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近亲属应纳入诉讼参与人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按此规定,被害人近亲属不属于诉讼参与人。但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被害人近亲属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笔者认为,该规定有不妥之处,应当将被害人近亲属作为独立主体,纳入到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近亲属通常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参加诉讼,但由于被害人一方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方于审判前达成和解,而使附带民事诉讼未能提起的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在故意杀人案和交通肇事案中也时常出现。被害人一方未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并不表明其不想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可根据上述规定,在被害人死亡而被害人近亲属又不具备法定代理人条件时,其要想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只有一条途径,即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虽然代理人通常能够表达被代理人的意愿与意见(代理人多为律师),但毕竟拐了弯,有时并不如本人直接表达更准确,此其一。其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代理人有三种: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代理人单位推荐的人,被代理人的监护人或亲友。实践中,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比例较高,但委托律师通常需要一定的费用,不同程度地增加了被代理人的经济负担。

  有人提出,实践中存在被害人的多名近亲属共同委托其中一两名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形,因此不必担心出现被害人近亲属必须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的情况。我们暂不论证多名近亲属中的一两名参加诉讼,称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妥当。试想如果出现被害人只有一名近亲属的情形,又如何处理呢?总不能让唯一的近亲属参加庭审也称为诉讼代理人吧。这种情况虽然少见,法律却不能不考虑。因此,笔者建议,应将被害人近亲属纳入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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