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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天刑期也要“较真”

  今年以来,江苏省通州市检察院把尊重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放在执法工作的重要位置,尤其对在押人员的刑期折抵、财产维护以及为在押人员排忧解难等方面重点关注,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

  11月26日下午,正在通州监狱监区车间劳动的服刑犯高金虎,收到了通州市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检察官送来的折抵刑期裁定书,他激动得热泪盈眶:“检察官把我这11天刑期看得如此重要,让我非常感动。我决不辜负你们的期望,出狱后,要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

  今年49岁的高金虎是江苏省响水县人,两年前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兴化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到通州监狱服刑后,高金虎一直有件心事。原来,他在2006年1月28日至2月7日期间,曾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响水县响水镇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该县看守所,其中有11天被关押时间,法院判决时未予折抵刑期。到通州监狱服刑以后,高金虎先后写了3份申诉材料交给有关部门,但都没有下文。今年9月20日,他怀着最后一线希望将申诉信投到通州市检察院驻通州监狱检察室,立即引起检察官的高度重视,当天,他们就找高金虎谈话,了解核实相关情况,9月22日即向响水县看守所发出协查函。10月6日,对方回函证实高金虎的申诉属实。

  可得知消息的高金虎却高兴不起来,原来还有不到两个月他就要刑满释放,他担心法院来不及在这之前作出折抵刑期的裁定,这份迟到的公正也就失去意义。得知这一情况后,通州市检察院急事急办,又立即向兴化市法院发去检察建议书。11月26日,该院收到了兴化市法院对高金虎被关押的11天予以折抵刑期的裁定,高金虎也终于在被释放之前拿到了这份裁定书。

  通州市检察院驻通州监狱检察室副主任赵跃进告诉记者:“对服刑人员而言,受到公正对待,早一天重获自由,对他们的改造乃至人生都有积极意义。作为驻监检察官,对犯人应折抵的刑期一天也不能少算。”

  (二)

  今年5月初,四川籍犯罪嫌疑人汤某因涉嫌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关押在通州市看守所。入所第二天,当通州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干警找他谈话时,他反映自己案发前曾在通州市一家太阳能热水器生产企业打工,尚有1500元工资未能拿到,希望检察官能帮助他要回这笔工资。当天,驻所检察官便与该企业取得联系,经证实,确有此事。第二天,该企业的工作人员将汤某的1500元工资送到了通州市看守所。拿到钱,汤某感动地说:“我本以为自己犯了罪,这笔钱就要不回来了,想不到你们检察官还真为我要回了这笔钱,谢谢你们。”

  据了解,在日常检查中,检察官经常会遇到在押人员有关钱物的申诉。对此,检察官认为,维护好在押人员的财产权益,不仅可以稳定在押人员的思想情绪,也有利于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于是,该院对每一位新进在押人员实行“首次逐一谈话制度”,谈话中,除了了解在押人员涉嫌犯罪的情况,还主动询问其是否有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并向其发放“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据统计,今年以来,该院驻所检察室已办理在押人员非案件涉财申诉25件,为在押人员追回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财产权益。

  (三)

  今年5月12日,汶川发生特大地震,这让有亲人身处四川的在押人员牵肠挂肚。5月28日下午,通州市检察院驻该市看守所检察官李显峰在看守所二监区巡查时,发现涉嫌强迫卖淫罪的河南籍女犯罪嫌疑人邰某被提审后边走边哭。李显峰立即上前询问缘由,邰某告诉李显峰,自己的哥哥在四川上学,汶川大地震后,自己曾向管教反映过这一情况,但因为自己不是四川籍在押人员,所以看守所管教未予重视,一直没有答复,自己非常担心哥哥的安危。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李显峰详细询问了邰某家人的联系方式,几经周折,终于从邰某的姨夫林某及其在四川成都做生意的女婿杨某处了解到,邰某的哥哥在地震时虽然一直在成都,但没有受到地震影响,现已在四川复课上学。当邰某得知哥哥的确切消息后,心里的一块石头落了地。

  通州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主任瞿国光说:“汶川地震后,我们会同看守所管教对全所260余名在押人员进行排查,并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同时,驻所检察室还会同看守所发动在押人员自愿向四川灾区捐款,共筹得捐款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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