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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警车追费案又起波澜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2日08:48  兰州晨报

  白银市交警支队复核撤销“三七开”的责任认定

  本报讯(记者邢剑扬)10月24日、11月11日,本报先后以《惨剧后面的“收与逃”博弈》、《警车出租车责任“三七开”》为题报道了当一辆超载的出租车为5元钱的收费从靖远收费公路管理所三滩收费站冲卡逃费后,“巧遇”收费站的警车,警车在“超车”过程中,因出租车司机处置不当导致1名乘客死亡,3名乘客和路边1名村民受伤的事件。事故发生后,靖远县交警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做出了警车、出租车责任三七开的事故责任认定,但出租车司机的家属随即向白银市交警支队提出了复核申请。12月11日记者了解到,白银市交警支队做出了复核结论,撤销了此前靖远县交警大队做出的警车、出租车责任三七开的事故责任认定结论,要求靖远县交警大队就此次事故重新进行责任认定。

  此前,在10月29日靖远县交警大队出具的2008第122号事故认定书认为,事故的发生是出租车司机在避让正在超车的警车时车辆驶出路外,导致出租车仰翻。出租车司机李志春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遇超越车辆时,观察不周,临危措施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三十八条,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警车司机刘某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具体条文为:“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李志春的家属认为该条款与警车违规超车没有关系。同时,事故发生在10月16日,但事故认定书最后的落款时间却因疏忽打成了9月29日。虽然靖远县交警大队随后将事故认定书上的时间改成了10月29日,但李志春的家属以认定书的时间错误,适用法律条款不当为由向白银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

  12月11日记者从李志春家属处了解到,白银市交警支队于12月9日就此次事故做出复核结论:靖远县交警大队做出的2008第12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时间错误,适用法律条款不当,决定撤销其在2008年9月29日以及2008年10月29日做出的同一文号(2008第122号)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靖远县交警大队应在10日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事故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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