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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内参》2005年第3期(总第149期),曾以《亳州一公司高回报集资》为题,对“万物春”的高回报率集资行为提出了质疑。
本报记者当年采访了万物春公司的员工,但被告知:“为了让市民放心,公司和市民签订合同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如果市民把每个月的收益继续投入进去,每年回报可达到70%。关于风险问题,公司员工表示,公司发展前景广阔,不存在风险。”
对于募集来的资金的用途,“该公司的解释是,开办酒厂。酒厂已经开发出鹿鞭保健酒、鹿茸保健酒和鹿血保健酒三大品牌的酒,市场前景看好。”但本报记者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酒厂生产的酒还没有走进市场”。
这篇内参的最后就“万物春”集资一事提出了两大问题:“该公司以此手段进行融资是否违法?虽然公司与市民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全部风险由公司承担,当酒无法打开市场时,公司是否有能力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