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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购上万井盖 小孩依然落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2日14:09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东莞讯 记者郑思琪、通讯员王创辉报道:8岁的小南(化名)在放学后与同学玩耍,意外跌入路边的检查井里。小南的父母与检查井所属的村委就孩子的赔偿问题,展开了拉锯。昨日,记者从东莞中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决村委会向小南的父母支付七成的损失赔偿及3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1万余元。

  去年11月6日下午,小南放学回家后,与同学在东莞市长安镇沙某社区静海路段玩耍。其间,小南意外跌入了该路段一口缺盖的检查井中。附近的行人看到这一情况后,赶紧拨打110报警。然而,一个小时后被救出的小南已经停止了呼吸。

  随后,小南的父母与事发路段的村委会陷入了一场赔偿争议中,他们最终选择了打官司。小南的父母认为对方附有对道路、桥梁、隧道等建筑物的维修及管理职责。正是由于对方未尽职责,才导致了这场悲剧。村委会也不甘示弱,他们认为小南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村委会还提供了票据等材料,证明该单位为了维护事发路段的路面安全,每年斥巨资购买上万块井盖,并委派了专职人员在相关路段巡逻。

  一审法院判决小南的父母与村委会对赔偿责任分别负责七成和三成。小南的父母不服,又将上诉状递到了东莞中院。二审后,法院将双方的责任承担变更为三七分,即村委会的赔偿责任由原先的三成变更为七成。

  二审法院认为,尽管村委会提供了购买井盖的单据以及派人对路面安全进行监督的工作制度,但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事发当天也对出事的检查井进行了检查,也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法院推定村委会对此事故存在明显责任。同时,法院也考虑到事故发生在放学后,小南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却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而小南年满八岁,已有一定的危险判断意识,但在事故发生时却未加留意。这些因素也导致了意外的发生。综合这些情况,并考虑到小南的父母中年丧子且家庭经济困难,法院最终作出以上判决。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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