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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侵占土地补偿款50万

  本报琼海12月11日电(记者 李域 摄影报道)在今天的公判大会上,琼海法院院长张光亲宣读了对挪用公款、犯职务侵占罪的被告人周世浩的宣判。

  周世浩,男,1957年9月6日出生于琼海市,汉族,高中文化,原任潭门镇旧县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住潭门镇旧县村委会合龙村民小组。2008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

  擅借42万土地补偿款不还

  法院经经审理查明:周世浩从2002年10月至今任旧县村委会主任兼党支部书记期间,该村委会主要收入是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款以及村委会一些集体收入,其中2006年1月27日土地补偿款拨入前旧县村委会帐户上有14.5万多元,土地补偿款136万多元拨到旧县村委会后,除去支付78万给村民外,余款58万多元由旧县村委会管理。从2006年9月开始至2007年12月,周世浩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擅自决定从出纳谢大蓉处以借款形式支取现金共计42万多元归个人支配使用,至今分文未还。

  截留7.7万自己开销

  2005年7月,潭门镇政府将原来管理的旧县中心村帐户余款人民币7.7万多元交给旧县村委会管理。被告人周世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领取了该款现金,没有交给旧县村委会入帐,而是截留该款归自己支配使用,至今分文未还。

  数罪并罚要坐牢16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世浩在任潭门镇旧县村委会主任兼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从村委会出纳处以借款形式支取现金的方法,挪用国家土地补偿款28万多元,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村集体收入14.5万多元,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采取截留村帐户余款不入帐的方法,侵占集体财产7.7万多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周世浩的行为已触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周世浩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世浩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被告人周世浩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退还潭门镇旧县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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