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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转续”不等于全国统一社保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3日04:06  大洋网-广州日报

  12月11日的《新京报》发布了一条“喜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明年研究推出全国统一社保”。然而,细细读来,发现是记者报道有误。

  其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是:“研究和推出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积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全国统一社保”,多么大的事,岂是2009年一年就可以“推出”的。

  要说“研究和推出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积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类似的说法最早见于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报告中的提法是:“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紧接着,2008年的政府报告中提出:“加快省级统筹步伐,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抓紧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鼓励各地开展农村养老保险试点”。

  应该注意的是:在最高层的文献中,提的都是“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而本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研究和推出”的仍然是“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而非“全国统一社保”。因为后者的含义显然是“全国统一(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而目前政府的提法中,要“加快步伐”仅仅是“省级统筹”。

  更重要的是,正因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全国统一(统筹)一时难以实现,所以才有“制定”或“研究和推出”“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的说法,这个表述实际上的意思是:在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全国统筹之前,先设法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一起来,使一亿多主要是农民工的流动人口,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不至于因“流动”而受损。

  一年来,见诸媒体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其中最主要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的政策方案已经有二:

  一是发改委的一项研究提出的“分段计算”模式,即“工作地缴费,分段记录,退休地发放”。即劳动者在某地工作了一段时间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在其准备向其他地方流动时,可到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办一个结算手续并取得一份证明文件,其社会保险交费记录应该由当地机构妥善保存。这样,劳动者在不同地区工作,就会留下若干份交费记录。等劳动者到退休年龄时,可以在不同的地区按以往的记录和退休当时当地的养老保险实际待遇水平领取养老金,由相关各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向其支付。这样,就可以以“不带走”的思路来解决现下经常讨论的流动时社会保险记录如何“带走”的难题。

  二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思路,看起来是想将之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接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总给人“低水平”的印象,其实不然。近年来崭露头角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政府津贴+个人账户”的新模式,这在北京市已经成功实施。这种方式不但可以解决农民工的问题,同时也可以解决农民的问题,尤其是可以解决年龄偏大已经没有足够的时间为自己作养老积累的农村中老年人的现实问题。这个方案的特点可以概括为“回家乡”。

  有关部门在今年“两会”期间承诺“年内制定出跨省市的人员流动养老保险和其他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办法”。现在有了“方案”,算是完成了任务。至于“推出”,看来是明年的事了。 (作者唐钧,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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