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一名3岁女童从自家7楼阳台坠下身亡。4年后,此案于昨日下午在罗湖法院开庭重审。原告和被告双方就女童身亡该由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展开激烈辩论。由于被告当庭对于是否同意调解没有表态,法官表示该案择日进行调解。
女童坠楼身亡 9家单位被告
2004年5月18日下午,租住在福田区福华新村的李女士下楼去买菜,将三岁半的女儿小文(化名)单独留在家中。回来时发现房门被反锁,李女士便下楼去找开锁匠。就在这个空当,悲剧发生了:女儿在阳台上玩耍,不慎从7楼阳台跌落。后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报2004年5月19日曾有报道)。
事后,女童父母认为悲剧的发生是因为租住房屋的阳台和防盗网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一纸诉状将房屋业主、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市建筑工务署以及房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共9家单位起诉至罗湖法院,索赔63万余元。法院一审认定此房屋设计存在缺陷,判令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部分责任,共计赔偿35万余元。然而,被告对判决表示不服,进行上诉。市中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双方庭辩激烈 法官择日调解
昨日法庭辩论激烈。原告方代理律师认为,法院已先后两次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涉案房屋阳台进行鉴定,两次的鉴定结论一致证明涉案房屋阳台栏板违反多项工程强制性防范,防盗网也存在不安全隐患。对涉案房产质量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建设单位被告二(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被告三(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先行承担。其余被告应依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而被告二、三均认为,李女士夫妇租住的福田区福华新村某栋是由原深圳市住宅局建设的大型微利房社区。而深圳市住宅局后因机构改革被撤销,其职能虽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承担,但涉案房产质量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到底由谁承担,尚不明确。房屋的设计单位深圳市建筑设计总院第一设计院(被告六)认为,两份鉴定报告由同一家单位同一个人所出,对鉴定的依据和程序提出质疑。房屋的承建方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实业公司(被告九)则认为房产质量存在的缺陷主要问题是设计不合理,与施工方没有关系。
庭审持续了3个小时,直到昨日下午近6时。法官并未当庭宣判,而是希望原、被告能进行调解。原告当庭表示同意,但被告均未表态。据了解,该案将择日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