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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至2007年11月我局宝安交警大队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依法扣留一批机动车,至今无人认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请有关车主或驾驶人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前来认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暂扣汽车37辆
详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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