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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房 每户限购买或租赁1套

  昨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作好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要求全省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价格,其中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项目不计利润,而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住房项目利润不得高于3%。记者 杨富

  廉租住房 每套不得超过50平方米

  《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区)政府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地震灾区廉租住房优先供应住房毁损的城镇“三无”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50平方米。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日常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承租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我省廉租住房租金水平按下述标准控制:承租对象家庭人均月租金支出最高不得超出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15%。另外,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家庭免收租金;国家确定的“5·12”汶川地震10个极重灾区、29个重灾区范围内城镇低保家庭人均月租金支出不得高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5%,特别困难的可免收租金;其它地区城镇低保家庭人均月租金支出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10%,特别困难的可免收租金。上述范围内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月租金支出不得高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10%,其它地区原则上不高于15%。

  省物价局强调称,各地已确定的租金标准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可按原标准执行,不得再提高。高于上述规定标准的,须立即按本通知要求调整。

  安居住房 以中小户型为主

  每套控制在40—80平方米

  《通知》指出,我省安居住房的建设和价格管理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其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政府组织建设。安居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8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每户限购买或租赁1套。

  安居住房价格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具体销售(租赁)价格由灾区市(州)、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其成本由划拨土地费用、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前期工程费用、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构成。安居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受灾居民购买安居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开发建设利润 不得高于3%

  对于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项目不计利润,而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住房项目利润不得高于3%。安居住房的最高销售均价由“基准价×(1+3%)”确定,而基准价由“建设总成本÷建设总面积”确定,其中“3%”为开发建设利润率。基准销售价由县以上物价部门会同建设(房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每套住房的具体售价由开发建设单位核定。其中,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项目不计利润;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住房项目利润不得高于3%。

  此外,安居住房租赁价格执行成本租金,原则上由安居房的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利息、税金构成。其租赁价格由县以上建设(房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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