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在陈水扁犯行部分主要叙述如下:被告陈水扁在“国务机要费”中教唆部属伪证、伪造证据,并多次提出虚伪事实掩饰犯行,冀求脱罪,毫无悔意。
在龙潭购地弊案及洗钱案中,极力撇清罪行,甚至把罪责推卸给无奈配合的公务员,品行欠佳。又因贪渎获取的不法利益庞大,严重破坏公务体制的正常运作,危害非轻。
其(扁)通过复杂手续洗钱至海外,非动用“司法”互助,无法追查,犯罪手段恶劣。而贪渎所得明知系留由陈致中等子女私用,竟以从事海外公共事务为词狡饰,犯罪后之态度不佳,贵为领导人,非但无法为民表率,甚至贪渎丑闻,流传“国际”,犯罪所生之损害深重,请审酌其辜负民众付托之程度,依其宣誓誓词,给予最严厉之制裁,并请褫夺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