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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涉黄”闹剧不能一再重演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3日08:20  大河网-大河报

  □叶祝颐

  在福州开往合肥西的322次列车上,一名乘警安检时,认定乘客邓清安提包里的《各起来一半》是“黄书”,如果不拿50元钱,就别想拿回火车票和身份证。乘客交钱后,乘警不给罚款单据。(见12月12日《海峡都市报》)从南阳市民任超奇电脑下载黄片被处罚1900元,到乘警查票时擅自打开乘客手机以乘客传播淫秽录像为由罚款200元,再到处罚“黄书”事件,这样的事为何屡屡发生?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邓清安的书只是一本成人笑话,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黄书”。就算这是本黄书,乘客既未制作、运输、复制淫秽物品,更没有出售、出租获取违法所得,这样的行政处罚,完全于法无据。

  首先,乘警查看乘客行李就不合法。乘警的职责只限于查验乘客购票情况,维护车厢秩序,如果因为案情需要查看,也必须办理合法搜查手续,乘警没有权力随便查看公民行李。《刑事诉讼法》对公安人员搜查过程中的一些程序性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要求在搜查的时候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警察的搜查范围只能限于搜查证上载明的范围,等等。不知这名乘警是否遵循了这些规定?

  这样看来,铁路警方处罚携带黄书坐火车的公民,从情理、法理上都站不住脚。虽然笔者并不主张放大个人权利,但是坚决反对侵犯公民的权利。以前,我们总说要加强法制建设,从频发的“处罚淫秽物品”事件来看,我们缺乏的不是法律与制度,缺乏的是执行者对法律制度的信仰。既然被处罚的乘客已经提出质疑,笔者期待有关部门给无辜乘客一个说法,撤销错误的处罚决定,处理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的乘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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