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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经济普查登记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3日08:24  青海新闻网

  〔2008〕2号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2009年1-5月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普查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除银行及相关金融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铁路运输业以及军队、武警系统的普查工作由相关部门与地方经济普查办公室共同负责,或相关部门负责外,其他普查对象均需向所在县(区)经济普查机构申报经济普查数据。

  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调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三、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四、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五、对拒不配合普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及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违法违纪行为,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将加大查处力度,情节严重的,将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上曝光。

  青海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12月12日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保险 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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