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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三院不服终审售假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3日08:47  南方日报

  ■“齐二药”事件追踪

  本报讯(记者/陈枫)12月10日,广州中院对震惊全国的“齐二药”案民事索赔部分作出终审宣判认为,用药的中山三院“属于涉案假药的销售者”,与两家药品销售商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昨天下午,中山三院召开记者见面会,公开“喊冤”。据悉,该医院将向广东省高院申请重审。

  中山三院代理律师、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彦敏认为,中山三院在“齐二药”事件中并不存在过错,广州中院的终审判决存在“严重错误”。

  对于本案焦点“医院到底是假药的使用者还是销售者”,广州中院判决认为是属于销售者,主要理由是在目前我国“以药补医”、“以药养医”的机制下,医院通过药品加价的方式获取大量的收益,其行为与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卖药获得收入的销售行为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并无本质区别。而中山三院则认为,药价加成是政府对非营利性医院的一种政策补贴,不能据此将治病救人的医院和卖药牟利的药商混为一谈,医院只是药品的使用者,而非销售者。

  中山三院负责人认为,整个判决只是简单地纠缠在“谁是销售者”这个环节,把责任推给医院。而实际上,假药是国家药监局批准生产的,并经过广东省医药招标中心集中采购“独家中标”,强制要求医院使用的。现在把责任推给医院,而不追究药监部门、招标中心的责任,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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