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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主任:妻子带人强拆不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3日09:12  华龙网-重庆晨报

  逼租赁户搬家

  房东深夜带人强拆

  后续

  本报讯 (记者 肖庆华 实习生 张晶晶 阳勐韬)昨日,本报刊登了《逼租赁户搬家,房东深夜带人强拆》一文,在当地引起了较大反响。对此,作为房东之一的南泉正街居委会主任李祥银昨日回应:妻子在强拆前未跟自己商量,带人强拆门窗的做法不对。

  租期已过只有口头约定

  昨日,南泉正街居委会主任李祥银就妻子谭洪英带人强拆门面一事,让谭洪英写了一份情况说明。李祥银称,租赁户蒋治彬是在2005年签订的租房协议,租期一年,到期后没有续签协议,但双方口头约定,根据政府拆迁安排“租一天算一天”。

  李祥银说,10月28日,南泉危旧房拆迁工程张榜公告后,妻子多次上门与租赁户协商搬家,但因为对方要价太高,一直谈不拢。“我们同意把搬迁费30元/米,一共2000多元,全部给他。他还是不同意,非要参照经营损失来算。”对于蒋治彬提出的经营补偿,李祥银表示不认可。

  为此,谭洪英在情况说明中称,租赁户蒋治彬强占强要,漫天要价。但蒋治彬夫妇却认为,这是在维护自己应得的权利。

  给予适当补偿促成搬离

  “她事先点都没有跟我商量,完全是擅自做主。”对妻子前天上午带人强拆门窗一事,李祥银表示不支持。但李祥银认为妻子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采取过激行为的。

  对于此事如何处理,李祥银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在支付全额拆迁费的基础上,给于蒋治彬夫妇适当的补偿,以促成其尽快搬离。

  租赁户遇拆迁

  应享受哪些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之物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董浩律师认为,租赁户作为用益物权人,在房屋拆迁时,应该获得搬迁费及其他合理补偿。

  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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