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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文化资源 经营权可合法转让

  本报讯(记者 林波)昨天,省政府新闻办就宣传贯彻《湖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力峰、副省长甘霖到会讲话。省旅游局新任局长杨光荣在介绍《条例》的特点以及变化时说,《条例》已于11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这给旅游业带来诸多“利好”,给湖南旅游业的做大做强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规定:旅游资源可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承包、租赁等形式,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度分离,促进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这意味着山水文化资源经营权可合法转让,许多实际上已经在照此运作的企业终于吃到“定心丸”。

  《条例》第14条规定,对具有重要历史、科学、文化、艺术、生态价值的旅游区(点),实行游客容量控制。旅游区(点)接待游客时段的最大控制容量,由旅游行政主管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告并监督执行。

  《条例》还在全国率先提出管理旅游新兴业态,规定从事旅游管理咨询、旅游网络营运的企业应当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旅游餐馆、旅游度假村、家庭旅馆等作出了实行星级、等级评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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