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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与我国法治建设的回顾与展望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3日11:13  法制日报

  编者按

  值此改革开放30周年到来之际,中国法学会组织部分知名法学家撰写了一组我国法治建设的回顾与展望的理论文章,本报今天对这组文章予以摘编刊发,以飨读者。

  法学家名单:

  王家福: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袁曙宏: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教授

  王利明: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赵秉志: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韩大元: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徐显明: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法理学研究会会长、山东大学校长、教授

  李林: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教授

  “双百活动”:普法宣传的最新品牌

  徐显明

  由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司法部、中国法学会联合举办的“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自2006年7月启动以来,在中央领导的亲切关怀下,在“双百”组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在百余名法学家热情参与下,在各主办单位的大力支持和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按照先西部地区、再中部和东北地区、后东部地区的顺序依次展开,历时3年,已于今年7月圆满结束。“双百活动”范围涉及31个省、市、自治区,实现了全域涵盖,举办报告会达130余场次,报告受众达40余万人。活动达到了预期目的,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热烈欢迎,取得了巨大成功。作为这一活动的直接参与者,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双百活动”是法治宣传的创新形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中国法治的发展路径有着自上而下的推进与自下而上的参与相结合的特点,因此,向全民进行普法宣传就成为中国法治建设有着鲜明特色的举措。

  自1985年以来,全国的普法宣传活动已成功完成了4个五年计划,目前正处于“五五普法”规划的实施阶段。“双百活动”的开展,是本阶段具有创新意义的普法形式。社会舆论普遍称誉“双百活动”是普法宣传的最新品牌。参与“双百活动”的法学家,有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学术造诣普遍较高,能够把法治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共同特点,他们是中国法学会精心选聘的知名学者,每个人都在其所在学科中具有代表性。他们是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队伍中的中坚力量和骨干力量。

  从社会大众、新闻媒体和广大听众如潮好评中可以看出,“双百”的品牌定是一个树得久、叫得响的历史品牌。

  二、“双百活动”是中国法学界深入学习和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最新理论成果,是党在法治国家建设领域中的重大思想创新,是现阶段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指针,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界如何学习和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双百活动”成为一次成功的实践。

  首先,通过“双百活动”,法学界统一了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双百活动”宣讲成员,在每次宣讲活动开展之前,都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报告、十七大报告精神及中央政法委编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并一直将之作为宣讲的思想指导和理论指导,保证宣讲的内容始终贯穿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线。本次“双百活动”,首先成为了法学界自觉接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统一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识和提高自己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水平的活动。

  其次,通过“双百活动”,法学界获得了一次难得的理论联系实际的机遇。法学家通过“三走出”而实现了“三进入”,即通过走出书斋、走出课堂、走出学校而进入了社会、进入了实际、进入了群众。所有参加“双百活动”的法学家,有着共同的感受:实际中发生的法治才是中国真正的法治。理论论证中的、逻辑推导中的、想象图景中的法治只是法学家的幻想。“双百活动”的开展,使许多法学家从座谈中,干部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中,听众的眼神中及讲座的各种提问中,感受到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渴望和追求,法学家在与人民的互动中变得脚踏实地起来。我们的普遍感受是:只有能够解决中国法治问题的法学家才是人民欢迎和需要的法学家。

  最后,“双百活动”是法学界集体服务党和国家发展大局的具体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在行动。法学界服务大局的行动,除了进行法学人才培养和法学理论研究之外,还应承担起培养公民意识,提高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的社会责任。服务大局,分直接服务和间接服务两种形式。法学家和法律实际工作者在服务大局上的最大不同,是法学家不能像法律工作者那样以直接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而是以理论指导及观念、精神、文化培养和提升等间接方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智力支撑。法学家的服务大局,具有精神变物质的意义。本次“双百活动”正是法学理论工作者服务建设法治国家大局的特殊实践方式。

  改革开放30年的中国宪法学研究

  韩大元

  今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也是新中国宪法学恢复与发展30周年。我国的宪法学研究经历了不平凡的历程。1954年宪法的制定前后宪法学研究曾出现过短暂的繁荣景象,但好景不长,1957年后宪法学研究受到破坏,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完全处于停止状态。直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宪法学研究才得到恢复与发展,并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推动了社会发展与进步。

  在30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中,我国宪法学不仅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还逐渐成为形成和凝聚社会共识的知识体系。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反映了党的政策主张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它与西方国家宪法在阶级属性、指导思想以及具体制度设计等方面存在着根本的差异。无视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属性会导致宪法学研究严重脱离中国实际,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30年来,宪法学工作者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基本原理,为形成和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可以说,30年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每一项成果都与宪法发展分不开,其中凝聚了宪法学者付出的学术努力与贡献。

  改革开放30年是我们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法发展道路的30年,面对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各种社会冲突与矛盾,宪法学者们通过宪法学的研究不断扩大社会共识,为实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提供理论依据。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以人为本”,而“以人为本”首先需要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尊重和保障人权。

  30年的发展中,人、人权、权利、基本权利、人的尊严等话语通过宪法学者的学术努力逐渐成为全社会共同追求的理念与生活准则。1982年宪法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条款载入宪法,特别是2004年人权条款入宪,使得个人面对国家的主体地位逐步提升,人权价值得到普及。在30年的宪法实践中,体现人权价值的制度调整与改革呈现出逐步强化的趋势。

  在30年的发展进程中,宪法学者们不仅致力于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完善,还为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大决策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1982年宪法的修改过程中,老一辈宪法学者们以对国家与民族高度负责的态度,以丰富的宪法学知识与政治智慧,直接参与了这部为改革开放奠定法律基础的宪法的修改工作。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沉寂了20多年的宪法学价值重新获得社会认可。

  以1982年宪法为基础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宪法学不仅承担了为社会转型提供合宪性基础的任务,同时强化了宪法学自身的知识体系与自主性。在香港和澳门基本法制定以及实施过程中,宪法学者们表现了丰富的学术智慧与政治远见,为“一国两制”成为具体的法律制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30多年的宪法变迁中,宪法学工作者及时把握社会实践的变化,通过参与修宪和具体立法活动,促进了宪法制度的稳定、健康的发展。

  在30年的发展中,宪法学者们始终思考如何以中国为出发点,以中国问题的解决为其基本的学术使命,自觉地回到中国的逻辑,正视中国社会面临的现实问题,力求摆脱传统先验性的思考方式,并把解释和解决中国面临的问题作为自己的学术使命,表现了强烈的“中国问题意识”。

  在今后的宪法学研究中,在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中我们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繁荣宪法学研究,自觉地维护宪法的权威与尊严,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我们的贡献。

  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

  王家福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赋予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大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件十分重要的大事,是在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道路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历史进步。

  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民族团结、人民幸福、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党的主张的统一、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就是对国家实行法治。

  依法治国把社会主义与民主法治结合起来,就像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一样,是前无古人的创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内在要求,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伟大的理论创新成果。邓小平同志为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指明了方向,开辟了航道,奠定了基础。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揭示了这一方略的科学内涵,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

  胡锦涛同志提出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要战略思想,在丰富和发展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的同时,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依法治国方略。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重大进步意义就在于回答了人民掌握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国家之后,应该依照什么治国理政,实行哪种治国方略的问题;回答了人民如何在党的领导下当家作主、行使人民主权、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的问题;回答了在社会主义社会如何化解社会矛盾,管理社会事务、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问题;回答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和改善党对国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领导的问题。这是我们党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发展,是对如何执掌政权、治理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总结。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史无前例的伟大事业。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通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够完成这一伟业,迎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辉煌、更加灿烂的胜利!

  30年行政法治建设回顾与前瞻

  袁曙宏

  我国30年行政法治建设在改革开放大潮中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基本建立起一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制度体系和理论体系,正在努力完成西方国家用上百年乃至数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法治政府建设任务,并为在新的历史起点加快推进行政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我国30年的行政法治建设大体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首先,从1978年至1988年的恢复重建阶段,这一阶段主要建立健全了行政组织法律制度和对经济社会各方面进行管理的行政法律制度;其次,从1989年至1998年的快速发展阶段,逐步建立了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法律制度,以及规范行政执法的法律制度,重点是规范、监督、制约行政权,保护、扩展、救济公民权;再次,从1999年至今的全面推进阶段,基本形成了我国行政法制度体系和法治政府框架,重点是把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主要环节,把建设法治政府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工程,全面整体推进行政法治建设。

  我国30年行政法治建设的快速发展,行政法学取得了丰硕成果:一是立足中国国情,批判吸收与积极借鉴大陆和英美法系的有益内容,从无到有地构建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我们自己的教学和教材体系;二是融入丰富多彩的行政法治建设实践,直面制度变革中需要解决的各种现实问题,积极推动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与创新,努力为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持;三是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审判等部门培养了一支清正廉洁、精通法律的行政法制人才队伍,同时造就了一支肯钻研、善思考、有创见的行政法学教学和研究队伍。

  总结我国30年的行政法治建设,主要有以下几条宝贵经验:首先,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作为根本任务;其次,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规范制约行政权和保护扩展公民权作为核心内容;再次,始终坚持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密切结合,同步实施,相互推动;第四,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第五,始终坚持制度变革与理论创新互相促进,互动发展;最后,始终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积极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做到自上而下政府推进与自下而上全民参与紧密结合,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治道路。

  推进行政法治建设,应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把行政法治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突出的地位。我们必须更加重视行政法治建设,必须下更大的决心、花更大的精力来领导和推进行政法治建设。

  推进行政法治建设,应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不断健全和完善依法行政的体制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推进依法行政中起着先导性和基础性作用。

  推进行政法治建设,应以制约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为核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法制度。我国法治建设中最重要、最突出、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保护公民权的充分行使,制约公权力的违法滥用。行政法在这方面承担着比其他部门法更为艰巨的任务。

  推进行政法治建设,应以强化公务员依法行政观念带动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提高为着眼点,不断促进制度与人的良性互动。

  推进行政法治建设,应以推进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为先导,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更加有力的理论支撑。

  30年中国民商法学的回顾与展望

  王利明

  时值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回首往事,我国民商法学研究从昔日的百废待兴到今日的欣欣向荣、繁荣发展,我们走过了一条崎岖的道路。在期待民商法学研究更大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回首走过的道路,并进行必要的总结和反思,以明确我们今后的发展方向。

  回顾改革开放30年的民商法学发展历程,我们百感交集。总体而言,我国30年来的民商法学主要取得了如下成就:

  首先,为我国民商事立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30年来,我国民法学者积极参与国家立法、司法实践,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尤其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民法学者率先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观点,这是对中国法制建设的重大贡献。

  其次,建立了基本完善的中国化的民商法学理论体系。迄今为止,在民法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人格权、知识产权、婚姻继承等民事基本制度方面,我国学者都确立了完备的理论构架。同时,学者们还努力构建中国化的民商法学体系。

  第三,开展了深入的专题性研究。学界不仅主张民商法各部分的体系构建,而且密切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中的新问题、新现象深入进行了各种专题性研究,如互联网的侵权问题、信息财产权、隐私的保护等。

  第四,进行了广泛的比较民商法学研究。随着国内学者外语水平的提高和更多留学人员加入研究队伍,我国比较民商法学的研究空前繁荣。

  第五,加强了对民商事审判经验的总结和对司法解释、案例的研究。

  第六,针对民众广泛关注的公共事件,民法学界积极地表达了自己的专业看法。

  此外,民商法学界培养了大量民商法学研究人才,从他们身上,我们看到了民商法学未来的希望。

  当然,在看到我国民商法学在过去几十年所取得的辉煌成就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不足与缺陷。展望未来,我认为,我国民商法学今后的努力方向和任务主要有:

  第一,提升民商法学研究的本土性。民法在本质上根植于不同国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文化传统,因而不可避免地具有相当的本土性,尤其表现于民事主体、物权、人格权、婚姻和继承等制度。由此,民法学内容和体系的构建也一定要从本国的国情和实际需要出发,立足于中国的现实,着眼于实际需要的解决。

  第二,提升民商法学研究的国际性。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的民商法学研究,还必须具有国际视野。此外,我们还应当加强与国外民法学者的对话和合作,特别在中国特色问题研究上,未来中国民商法学应走向世界,在国际舞台上争夺话语权,为世界范围内民商法学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但是我们在强调加强国际性的同时,也必须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外国的制度、理论,都只能是我们借鉴的素材。

  第三,注重研究方法的多样性。我们应当提倡在未来的民商法学研究中加强实证研究,广泛地运用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结合跨学科方法,增强民商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应当注重方法上的创新,实现方法上的多元化。此外,我们应当注重民商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以及法学以外的其他人文社科之间的有效沟通和交流。

  在实践中认识国情提高自我

  李林

  法治的生命在于实践,法学的源泉来自实践。法学理论只有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才能保持和体现它的民族性、实践性和时代性,才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双百活动”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发展的关键期、改革的攻坚期和矛盾的凸显期,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继续深化的时代背景下启动和展开的。法学工作者走出书斋、校园和机关,通过形式多样的报告会、座谈会、交流会以及参观和调研等活动,走到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中,走进丰富多彩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实践中,使我们对当前的改革发展、社会转型、社情民意、法治状况、环境资源等重大社会现实问题,有了更加具体的了解和感受;对写在“纸面的法”与现实“生活中的法”之间的差距,对法治理论逻辑与社会生活现实诉求之间的张力,有了更加中国化的理解和体验;对中央决定开展“双百活动”的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从而进一步提高了我们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进一步坚定了我们始终不渝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道路的决心。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法学队伍,造就一批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立足中国、面向世界、学贯中西的法学思想家和理论家,造就一批理论功底扎实、勇于开拓创新的法学学科带头人,造就一批年富力强、政治和业务素质良好、锐意进取的法学青年理论骨干,既是开展“双百活动”的初衷,更是坚持中国法学和法治的正确发展方向、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双百活动”具有实践理性的互动特点。我们在讲授依法治国原理、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的同时,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法治观,也受到了来自各地干部群众的检验和触动。听课的干部群众用表情、眼神、笔记、掌声等特有方式与我们交流,他们提出的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都发人深省、催人自新。我们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实践的常青树面前,发现了自己知识的贫乏,看到了自己理论的苍白。毫无疑问,“双百活动”是对我们法治理念和政治立场的考验,是对我们法学水准和知识功力的评判,是对我们治学态度和授课能力的打分,在普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实践活动中,我们的主观世界也受到极大的震撼和改造。

  通过“双百活动”的洗礼,我们应当更加自觉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学领域的指导地位,抵制“西化”、“僵化”和“自由化”倾向;更加自觉地坚持法学研究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学习借鉴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文化中的一切有益成果;更加自觉地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性、科学性、法律性和实践性的统一;更加自觉地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为繁荣发展中国法学、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新局面,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改革开放30年的刑事法治建设

  赵秉志

  刑事法治是现代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刑事法治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进步伐,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归纳起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我们确立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基本刑事政策是一个国家刑事法治的灵魂和总体指导方针。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演进过程。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镇压”与“宽大”两个刑事政策,到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再发展到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逐渐趋于科学合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于1979年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开宗明义第一条明确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予以立法化并作为制定刑法的政策依据,使我国这项基本刑事政策获得了极大的权威。近年来,在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语境下,党中央和中央政法领导机关在对我国以往基本刑事政策总结反思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发展完善,英明地提出在我国刑事法治领域应当确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所指出:“宽严相济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基本涵义就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既不能片面强调从严,以致打击过宽,也不能片面强调从宽,以致打击不力。”宽严相济是当代中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全面贯彻落实这项基本刑事政策,有利于理性地治理犯罪,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其次,我们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刑事立法基础,形成了比较科学的修改完善刑法的模式。1979年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与同期颁布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典结合起来,标志着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具备,这部刑法典也成为我国刑法进一步发展的基础。此后至1997年间,为及时适应改革开放进程中惩治与防范犯罪的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又先后颁布了25部单行刑法,并在107部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附属性的刑法条款。

  在此基础上经系统修订而于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典,将1979年刑法典的192个条文增加到452个条文,不仅修法幅度之大、涉及范围之广前所未有,而且在诸多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取得了显著的进展,现代化、科学性大大增强,堪称新中国刑事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崭新的里程碑。

  1997年刑法典颁行后十余年来,国家立法机关又根据需要颁布了两部单行刑法、6个刑法修正案和9个刑法立法解释文件,从而建构了比较完备的刑法立法基础,为我国刑事法治提供了基本保障。

  第三,我们的刑事司法工作成绩斐然。刑事司法是刑事法治的核心和关键环节,是刑事法治的生命力所在。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刑事政策和刑事法律,努力提高刑事司法水平,依法查处审理了各类刑事案件近1400万件,依法惩治了各类犯罪分子,有效地保护了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重大人身财产权益,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也显著提高了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及司法的权威;最高司法机关注意运用司法解释来指导、协调和规范全国的刑事司法工作,如改革开放30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或参与制定的刑事司法解释和刑事司法类规范性文件达440余件,这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刑事司法工作,并成为刑事立法发展完善的重要参考;在中央的重大决策和国家立法的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起收回了下放20多年的大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死刑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实现了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和死刑复核工作的平稳过渡。

  第四,我们的刑法学研究与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成效突出。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刑法学科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的成效也令人瞩目,刑法学科是自20世纪80年代初中期即已较早地建立了完整的硕士、博士学位点的主要法学学科之一,20世纪90年代初又率先推行了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机制,据估计刑法学科迄今已培养博士和博士后逾千人,培养硕士逾万人,这些高层次刑法人才今天已成为活跃在我国法律实务部门和法律教学研究机构的生力军。

  最后,也是极为重要的在于,社会主义的现代刑事法治理念正在得到弘扬。

  例如,罪刑法定、适用刑法平等等现代刑事法治理念由于刑法典的明文规定、司法中的贯彻以及理论宣传研究的强调而日益深入人心,并且已成为衡量司法、评判司法的大众话语;再如,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原则及现代刑法多功能观念的指引下,我国刑事法治领域大力倡导了刑法兼具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功能的现代刑法理念,着力弘扬了刑事法治运行中人权保障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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