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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被求处“最严厉制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3日12:50  新闻晚报

  □综合东南快报、海峡都市报报道

  台“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昨日下午在台北宣布,陈水扁等人涉及扁家南港展览馆、龙潭购地、公务机要费及洗钱等四大案,于当天侦查终结,将陈水扁、吴淑珍等14人,分别提起公诉。 “检察总长”陈聪明和特侦组主任检察官陈云南宣布起诉内容,对陈水扁求处“最严厉之制裁”,至于吴淑珍、陈致中、黄睿靓等3人则是“从重量刑”,其余10名被告请求减轻或免除其刑。

  弊案侦结14人被公诉

  检察官侦办后认为,陈水扁与吴淑珍涉嫌共同诈领及侵占 “机要费”,共计新台币 1亿零 415万2395元;陈水扁并利用职权,借科学园区管理局于2003年、2004年间以“先租后购”方式,由当局向达裕公司购买坐落在龙潭科技园区范围内的土地,并变更为科学工业园区部分,与吴淑珍及居中牵线的蔡铭哲、时任科学园区管理局局长的李界木等,共同收受贿赂1198万美元,其中陈水扁、吴淑珍分得贿款新台币1亿元和600万美元。

  另外,吴淑珍于2003年、2004年间,通过蔡铭哲居间牵线,以由前“内政部长”余政宪泄露评审委员名单的方式,协助郭铨庆取得“经济部南港展览馆新建工程”标案,收受郭铨庆交付的贿款273.55万美元。

  为隐匿上述因重大犯罪所得的财物,陈水扁、吴淑珍与陈致中、黄睿靓,通过吴景茂、陈俊英、蔡美利、蔡铭杰、蔡铭哲、郭铨庆等人的协助,分别以掩饰、收受、寄藏或代为寻觅不知情人士帮忙汇款等方法,将上述犯罪所得的款项汇到境外银行隐匿。

  扁家不法所得逾7亿新台币

  扁家四大案首波侦结,起诉书厚达209页。

  台检方认定扁家犯罪所得高达新台币 7亿 8000多万元新台币,其中1亿多元是贪污“国务费”所得。

  起诉书中指出,陈水扁与吴淑珍共同诈领及侵占之公务机要费,共计新台币1亿415万2395元;在龙潭购地案当中,夫妻两人共分得贿款新台币1亿元及美金600万元;在南港展览馆弊案当中,又收受新台币9180万9398元的贿款,扁珍另外又向辜仲谅索款、贪污合计2亿9000万元。上述陈水扁、吴淑珍犯罪的不法所得,总计为新台币4亿9415万2395元及美金873万5500元,合计约为新台币7亿8000万元左右。

  据透露,遭检方认定为不法所得的扁家资产,有5亿多元是新台币,另有800余万美元,相关款项散布在岛内及海外多处。扁家在瑞士的2100万美元中,经检方清查,并非全部都属犯罪所得,当中仍有部分确为扁家资产。

  总计目前已有近新台币3亿元的扁家不法所得被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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