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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实施事项公告》15日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3日14:1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十三日电(记者 周音)《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航实施事项的公告》及《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于十五日起开始实施。

  记者十三日从中国交通运输部获悉,根据上述《公告》,符合对经营两岸间航运业务的航运公司和营运船舶实施行政许可。在大陆注册的航运公司,其他航运公司委托其在大陆的船舶代理人,向交通运输部报送齐全、有效的申请文件后二十日内,交通运输部将决定许可或不许可其从事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业务。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日前签署的《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即将于十二月中旬生效,两岸同胞渴望了三十年之久的两岸海上直接通航变为现实。

  据知,两岸目前有十八家公司的三十多艘船舶从事两岸三地集装箱班轮运输。

  交通运输部方面称,对于在《公告》发布前经许可已经从事两岸试点直航运输、两岸三地集装箱班轮运输、砂石运输的两岸资本的方便旗船,航运公司向交通运输部申请特别许可并换发《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后,可从事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

  此外,在《公告》发布前经许可已经取得两岸间不定期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公司,符合直航条件的,向交通运输部申请并换发相关证件后,可从事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两岸资本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的船舶,经许可后,可参与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未经特别许可,外国航运公司及外国籍船舶不得从事两岸间航运业务。获许可的航运公司及其船舶名单将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

  同时,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公告》的相关要求,依照《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直航船舶实施监督管理。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两岸间航运业务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进出港口手续,对非法经营两岸间航运业务的船舶依法处罚。《办法》也将于十二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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