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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齐二药”案终审想到药品“零差价”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4日04:06  大洋网-广州日报

  据报道,12月10日上午,震惊全国的“齐二药”案民事索赔部分在广州中院终审宣判:索赔2000万元赔350万元,中山三院和两药商负连带赔偿责任。

  有评论者说,中山三院本身也是“齐二药”事件的受害者。中山三院使用的亮菌甲素注射液,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合法药品,未经使用,医院根本无从判断是否有毒副作用。由医院对其不知情的药品承担赔偿责任,这并不公平,也不尽合理。

  然而,法院审理认为,医院购进药品价格与给患者用药所收费用间有明显差价,因此属于药品的销售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医院应当承担责任。

  由此,不禁让笔者想到之前备受关注的药品“零差价”。所谓药品“零差价”,是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药品由政府统一采购,定点生产,统一配送,药品销售实行“零利润”配送和销售,损失由政府补助买单。而此前,药品都是在政府制定最高限价的基础上流通,批发企业可加价15%卖药给医院,医院也可再加价15%卖给患者。

  2006年年底,北京2600家社区医院开始实行药品“零差价”购销模式,使药价平均下降30%左右。后来,广州、上海、杭州等地也进行了“零差价”试点。可惜,由于种种原因,“零差价”后来在有些地方不幸夭折。

  假若中山三院实行药品“零差价”模式,或许就不会被判负连带赔偿责任了。目前“以药养医、医药不分家”仍然是“药价高”、“看病贵”等问题的病根。建议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机构广泛实行药品“零差价”。果如此,则既能降低百姓负担,又能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避免此类官司。(曾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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